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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届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通知
 
冀教学[2000]16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1届普通高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提高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高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河北省教育厅于1998年恢复了在普通高校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活动(冀教学[1998]2号)。为做好2001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评选范围为省市属普通高校(含新高职)及驻冀部委属高校2001年应届毕业生。评选数额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各高校按各专业毕业生数计算,四舍五入,不分班计算)。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能够得到教师和学生的普遍认可。师范专业学生要有稳定的从教专业思想。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行为文明,无违法乱纪经历。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15%。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5、被评选学生必须曾经被评为系(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得过专项奖学金及特殊荣誉称号。
    三、评选组织工作和评选程序
    各高校学生处具体负责本学校评选优秀毕业生的组织工作。首先以院系(专业)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按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入选学生进行严格审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校务会批准后,将本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于3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入选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有关推荐评选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就业及以后的评职、晋级、提职的参考材料。各高校在选拔留校、推荐就业工作中,要优先考虑优秀毕业生。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进行的全面评价。各高校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条件和标准,按程序办事。要将本次评选工作作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附:《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
 
          
 
                                             河北省教育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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