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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出具取消其入学资格决定书。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应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应缴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学院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两年、三年、五年(初中毕业生)。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各专业基本学制延长两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安排补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等原因长期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三门(含考查课)的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按60分计。
    第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特殊事由证明,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补考计。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者,按旷课计,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上课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其它每天按六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经补考一学年有三门及以上课程或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升级;一学期内有超过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应当留(降)级。
    第十八条  凡应当留(降)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意,也可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全部合格,学生随原班就读。试读期内如再出现成绩不及格(含申请补考的课程),应予留(降)级。
    第十九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学院批准,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准转专业或转学,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二)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由本人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入、转出系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学生办理转出手续时,需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转出学校负责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连续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者;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一式两份),由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复学。
    (三)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经补考一学年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或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 (一式两份),经所在系签字,学籍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取消学籍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认定,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留察未到期结业的,留察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重新发放毕业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依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按《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考勤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在3天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批准后生效。
    (二)请假在4至7天之内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批准后生效。
    (三)请假在8天及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批准、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生效。
    (四)凡因请假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无论假期长短,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五)由于请假未被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
    (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请假,应当在回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班主任及所在系补假,经批准后视为请假,未被批准的视为旷课。
    对旷课学生依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导申请销假,被批准后以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河北唐山市新华西道120号  063004  0315—273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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