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我院产生首门省级精品课 (2008-06-10)
·关于认真组织传唱《唐山职业技术.. (2008-05-13)
·河北省教育厅唐山高校创新能力培.. (2008-04-23)
·专接本考试领取准考证通知 (2008-04-22)
·2008年专接本考试公共课教材已到.. (2008-04-02)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常务副会长.. (2008-03-07)
更多内容
·消防培训和实战演练
·学生义务献血
·优秀宿舍内务展
·辅导员工作经验交流会
·诚信演讲比赛
·感恩演讲比赛
·班主任经验交流会
·革命传统教育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0-59分。需要由四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成绩记“免修”。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学科成绩记“免考”。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办理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2)学生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和正常补考,其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3)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其所做作业折算后的分数计。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五)补考:
    期末总成绩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而准予补考的学生,应按照补考日程规定的时间、地点,持学生证参加补考。
    (1)学生考核不合格,于下学期初(或开学前)安排补考。
    (2)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学院安排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以及因旷考或按本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停考的,可以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3) 补考不及格科数(含作弊、旷考、按本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停考科数)达到留级、退学科数者,不可以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4)学生考试作弊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六)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补考资格,但可以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2)应补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取消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旷考记“旷考”,违纪记“违纪”。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学生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记“0”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决定能否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考试使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九)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河北唐山市新华西道120号  063004  0315—2736225
网页制作: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