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团体的性质:学生团体是在共青团组织指导下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学生团体的宗旨和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学生接触实践,增长才干,陶冶情操,拓宽知识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2、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3、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学生团体分院系两级。院团委负责院级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系团总支负责指导管理系级学生团体。院团委委托学生会具体负责院级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四条:成立学生团体的基本条件
1、凡我院学生可自发筹备各种学生团体组织,发起人至少10人以上。
2、学生团体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成立步骤及登记注册
1、提出申请:由发起人向所属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学生团体章程或章程草案、学生团体简介。
2、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3、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在正式成立后一个月内吸纳会员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和执行机构,将结果报告所属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方可开展活动。
4、学生团体须在每学年初两周内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否则视为自动解散。
第三章 学生团体机构及成员
第六条: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经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一年,换届需在请示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重新选举,换届选举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学生团体设负责人(会长、理事长、社长)一名,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学生团体成员必须是我院在籍的学生,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视为自动脱离团体。学生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在校外招收成员。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十条: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本着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学生团体在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开学后两周内提交主管部门。学生团体活动不得影响学院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前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活动的申报:院内活动须提前三天申报,院外或跨校区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学生团体申报活动须提交活动申请书和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团体活动,必须同时提交受邀人员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各级学生团体每学期原则上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活动。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经费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可经主管部门允许的途径自筹经费,除批准收取的会员费外,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成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思想内容健康、形式多样且有特色,在学生学习生活中产生积极作用的学生团体,学院将通过其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建立明细帐,定期向成员公开。学生团体财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或机构瘫痪的学生团体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团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