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一)各系部、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对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对不坐班的教师要严格要求,使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返校日的政治、业务学习,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和请人代课。
(二)教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应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
(三)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续假、销假,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日期按旷工计算。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问题,学院将视情节对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或扣罚院内津贴。
(五)各部门要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报考勤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手续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二、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病假。请病假时,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因急诊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待病情缓解时,应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需休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所在部门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部门情况批准其休假天数;教职工病假休满两个月仍须休假的,由部门派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经查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病假休满6个月仍需休假的,要填写《长期病休审批表》,持有效证明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由主管院长审批。
3、按照上级规定,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发放原则: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
4、教职工休病假期间,院内津贴按学院规定的院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二)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校。
2、请事假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请事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请事假15天以上者,由人事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3、按照上级规定,教职工请事假工资发放原则: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计发。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教职工请事假期间,院内津贴按学院规定的院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三)计划生育假
1、学院女职工请计划生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学院规定的院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四)探亲假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路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审批报销。
(五)婚丧假
1、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按国家规定天数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学院规定的院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超过规定期限,需学院审批的,应填写请假单,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人事处。
(二)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按学院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考勤表》
2、请假单(部门审批权限内使用)
3、请假单(部门审批权限外使用)
4、《教职工长期病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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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教职工 考勤管理 规定
发:各系部、直属部门、群团组织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