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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发展中心、信息安全与教育技术中心。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网;
(五)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学院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等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按照学院要求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九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学院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和各单位网站;
(二)学院年鉴、年度报告、通知通报等文件公开;
(三)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四)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五)学生手册、制度汇编等;
(六)学院报刊、广播、微信等院内媒体和电视、报刊、杂志等院外媒体;
(七)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提出。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编制《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提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查。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实施。按照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需要公开的信息,相关单位应根据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和公开范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需要向院内和社会公开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同时将该项目信息提交至学院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布。对于不能确认是否公开,以及未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公开,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学院无法确认的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四)反馈。认真收集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处理及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转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不属于学院掌握的信息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委办公室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院纪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公众、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学院纪委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对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2.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