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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8  查看次数:

 

(唐职院字[200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应予赔偿。
(一)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和拆改仪器设备;
(三)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铺张浪费,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当;
(五)    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六)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以避免的;
(二)    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易耗品,造成少量损失的。
第七条      设备器材丢失和被盗,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    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属设备器材管理单位责任,由管理单位赔偿;
(二)    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由当事人赔偿;
(三)    教师为学生借用物品,学生未还或丢失,由教师赔偿或负责督促学生赔偿。
(四)    设备器材管理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造成借出仪器无法追回,由单位赔偿。
(五)    属于被盗并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可减免赔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金额。
(一)    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四)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特殊仪器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学院领导组织审查。对零星低值品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即时登记,定期上报处理。需立案处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根据设备器材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系部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实验中心(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系部负责人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者由系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赔偿,应由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单位的意见,由设备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开出统一赔款单,到院财务处办理缴款。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财务处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无故拖延不缴,学院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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