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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和低值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建立国有资产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损坏,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和拆改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铺张浪费,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当;
(五)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以避免的;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做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易耗品,造成少量损失的。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丢失和被盗,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丢失或被盗,属管理单位责任,由管理单位赔偿;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丢失或被盗,由当事人赔偿;
(三)教师为学生借用物品,学生未还或丢失,由教师赔偿或负责督促学生赔偿;
(四)管理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造成借出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无法追回,由单位赔偿;
(五)属于被盗并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可减免赔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及低值品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用。各办公室、教室、集体宿舍公物损坏丢失,应由肇事者负责赔偿,若找不到肇事者,由本室人员共同赔偿。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赔偿金额。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购置原值-残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低值品:          折旧年限2年
电子类设备:      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类设备:  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设备:      折旧年限20年 (车辆15年)
家具:            折旧年限5年
(五)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80%~100%赔偿;
2.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60%~80% 赔偿;
3.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4.购置三年以上八年以内:按原值的20%~30% 赔偿。
(六)为加强各种后勤设备设施管理,对系、部、室(舍)的后勤设备设施实施责任制管理,每学期结束前由总务处结合相关部门统一检查,凡有损坏丢失的按照以上规定赔偿,若是自然损坏的,要立即报告总务处验证,否则由个人或集体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处置单》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固定资产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学院领导组织审查。对低值品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即时登记,定期上报处理。需立案处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根据固定资产及低值品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系部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实验中心(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系部负责人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者由系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学院领导同意,可以缓期偿还,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赔偿费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财务处负责收款并督促偿还情况,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处置单
 
 
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损坏丢失  赔偿  处理办法                                      
发:各系部(学院)、直属部门、群团组织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
                                         (共印60份)
附件: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报废(损)处置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购置时间
 
原    值
 
报废(损)价值
 
情况说明
       
使用部门意见
                              签    名:                         
系部意见
签    名:                         
财务处
国资办
意见
           签    名:                         
主管院长
意见
签    名:          
院长
意见
 
 
 
 
 
签    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