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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唐政发〔2017〕10号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
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类流动资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置,如水暖管道、除尘通风设备、通讯设置、输电线路等。
2.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设备等;
3.通用设备是指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交通工具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展品,如纪念品、展品、教学模型等;
5.图书、档案是指学校统一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包括学校图书馆及党委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机构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纸质和电子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各种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如对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大修工程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系、部、处(室)作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共享共用平台的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八)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九)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要依据其发展规划,制定出年度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申购部门提出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并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年度申购表》,经各系、部、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系、部、处(室)务必认真填报,避免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 ;   
(二)属于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院各部门的购置计划,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全院国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经院党委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国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五)国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时,需经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变更、调整范围较大时,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六)各部门确属急需的购置计划外临时申购,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七)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由国有资产部门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表》,执行政府采购;
(八)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并确定为自行采购项目的,由国有资产部门或经国有资产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一)根据冀政办(1998)14号文件《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要求,对列入目录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零星物品,必须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集中采购;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为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和工程项目的采购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市场调查,对商(厂)家信誉、产品技术性能、价格等进行考察和比较,并核实使用单位的原报计划,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中心报告情况;
2.根据招标谈判前市场价格信息,修订计划预算价;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审核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所作标书的条款,共同认可后方可签字;
4.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作为用户代表参与评标谈判;
5.国有资产订货、签约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订货合同,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为自采的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以及未列入学院年度购置计划的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原则上按唐职院[2005]1号《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经济往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批准为自采的国有资产,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到国有资产部门打印《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单》、条形码,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凭验收单登记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并粘贴相应资产的条形码;经办人凭发票、验收单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各申购部门通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申购部门可随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了解本部门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是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其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各系、部、处(室)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实物的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并定期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国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各使用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要如实填报《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经国有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作调账处理;
(五)各系、部、处(室)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即账与实物核准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报废(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使用部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申请表》经使用部门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并由专家组组长、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院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并会同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办理,使用部门无权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学院所有。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处置单》,经使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院领导签字后,将处置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资产使用部门,应每年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可能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学院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学院国有资产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情节严重,造成学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党群组织  系部处室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7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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