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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各系部负责本系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部均设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员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在仪器设备选型、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过程中,要尽职尽责,发挥出仪器设备最大的投资效益,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实验室之间要搞好仪器设备的协作共享,各级管理部门要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不得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
第六条  由学院事业费、各种渠道的科研费、预算外收入购入的仪器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均按此办法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与二级管理
第七条  我院仪器设备中,凡具有下列条件者,均属固定资产。
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或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
第八条  对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须按本办法统一管理;对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按《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属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我院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一级管理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仪器设备类别,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并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拟定、报批、实施以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级管理在各系部主任领导下,设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经费分配,并对仪器设备的外借、调剂、丢失、损坏等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申报、领用、验收、安装、调试、保管、维护、检测以及申请报损、报废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档案建设,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有关规定。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增添、验收
第十一条  凡购置、加工、自制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纳入购置计划,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系部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已确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出下年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提出经费申请,经各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交院财务处和教务处审核,经院长签署意见后形成年度经费分配方案。
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一律按年度计划进行。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需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实验大纲为依据,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认真填报《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年度申购表》。申请单位在申请之前应做好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属贵重仪器设备,在编制购置计划时需附必要的论证材料(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审批通过的购置计划,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组织实施,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的特殊仪器设备,与有关实验室协商,执行学院内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的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尽量减少计划外购置,严格禁止无计划购置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认真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认真检查所购仪器设备的品名、外观、规格、型号、数量、附(配)件是否与合同相符,说明书、合格证及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仪器设备有质量问题、型号规格不符、数量、配件及资料短缺等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记录,及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一联随货交设备使用单位,一联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记账,并纳入计算机管理。同时打印“设备标签”一份。“标签”贴在相应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十九条  计价调拨、无偿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应按上述办法,办理验收、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各系部使用预算外收入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由院长审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保养
第二十一条  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由各系部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保养。各系部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管理人员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实验教师要结合实验课程,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全院仪器设备必须账目齐全、清楚。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每年查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学院管理,使用单位代管。使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除在本部门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外,还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更换保管人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享,应为全院各单位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合理调配,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爆、防腐、防毒、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学院应及时组织力量修复,本单位修理力量不能承担者,报相关处室组织修理,不能修理者送外单位修理。
仪器设备修理过程应有记录。修理完成,实验中心主任应组织鉴定、验收,并按批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
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各系部实验费支付,科研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科研经费支付。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卸,确需拆卸时,需提出理由,按分档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如确实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拆卸完毕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调整有关账卡。
已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改装前,使用单位需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院长批准后,方能改装。完成后实验中心主任组织力量进行鉴定、验收,并报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调整有关账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报损、报废、报失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双方协商,经出借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直接办理借用手续。借方应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归还仪器时一起交出借单位存档。所借仪器设备归还时,双方须一起认真检查仪器性能,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院外,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时,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履行以下手续:
(一)须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学院领导同意,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出借手续。其他部门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否则,由借出人承担各种费用和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
(二)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携带单位正式证明,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当面向借用单位人员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当面详细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否则,由验收人承担一切损失,并追究责任。
(三)出借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超过的天数,每天按原价的1%计收。
(四)本院职工外出搞科研项目需带仪器设备,或外单位借用我院仪器设备,也必须履行上述借用手续,收费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丧失使用价值者。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使用单位需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认真进行鉴定。符合报损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审批表并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书一式三份,经院审核,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损报废后,审批表一份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份留实验室,作为注销账卡和进行实物处理的依据,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应重新入账。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须写出损坏情况的报告,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损条件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发现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保卫处报案,查清情况后,应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一式两份,送交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经一年仍未解决的,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一式三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失审批手续。丢失设备批准报失后,报告表一份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份留实验室,作为注销账卡的凭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