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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训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0  查看次数:
关于师资引进、培训的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训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唐发[2015]17文件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系部、职能部门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指通过全国统招,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职研究生不在引进范围。
培训是为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岗前培训、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企业实践、计算机和外语技能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研讨班、讲习班、单科培训、出国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培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交流讲学等。
第四条 学院师资引进、培训应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二、师资引进
第五条 师资引进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及待遇按唐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学院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生、世界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博士生发放100000元,其它博士生发放50000元(分五年发放,每年发放额度的20%)。
(二)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000元,首次发放总额的30%,其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分二年发放。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
(三)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发放期限为五年。
三、师资培训
第七条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需要,学院鼓励教职工报考统招研究生、委培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
第八条  报考统招研究生,须经学院同意方可报考。未经学院批准考取的,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报考委培研究生,其脱产上学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院规定的相关福利。
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在读期间学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一年后,可报销学费(最高限额40000元),其它费用自理。委培期内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不报销学费及相关费用。
报考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读期间学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回校工作一年后学院报销其缴纳学费(学费最高限额为20000元)的25%,其它费用自理。委培期内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不报销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因报考学校有特殊要求需要脱产学习的,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脱产学习。脱产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院内相关福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要符合学院师资培养计划和专业需求,且工作允许,在列入年度培养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报考。不履行审批程序,视为计划外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报考省内承认学历,无学位的研究生,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新招聘、新调入人员来校工作不满二年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不满二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脱产上学。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读期间专业或研究方向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未经批准,学院不报销学费,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为学院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每月发放1500元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须安排在业余时间,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新招聘、新调入的教师应参加岗前培训,尽快熟悉岗位职责,提高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
新招聘、新调入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来校三年内实行坐班制度,均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到应聘岗位,但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专业教师每五年企业实践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新任教师要先实践、后上岗,以便尽快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八条  从事专业课教学的40周岁以下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应取得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或相应的高级工以上证书等。
第十九条  人事处应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学院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学院管理人员培训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制定年度计划。培训计划均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系部、职能部门每年初应根据本部门师资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系部师资培训计划和职能部门人员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处。各系部、职能部门制定培训计划,要确实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实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各系部每年按照不少于20%教师人数安排培训,五年后教师全部轮训一遍。具体轮训人员和时间安排由系部制定计划,报送人事处,经学院审定后,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组织参加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计划,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教练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每年下半年对学院次年的培训经费进行核定,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系部培训经费由各系部根据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和本系部师资状况,统筹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学费、教材费等费用从各系部的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于学院急缺、重点专业,或工作急需人员培训而经费不足的系部,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酌情追加当年系部核定培训经费。学院管理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经审批后由学院支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访学、进修、培训期间可以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四、申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持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或培训的相关材料,下同)向人事处提交上学、培训申请,填写《上学、培训申请表》并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报考培训手续。凡不履行审批手续或先考试后申请的,学院不予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上学、培训的教职工离校前需办理以下事项:
(一)持录取通知书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到学院人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妥善安排交接工作。
五、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学院依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从考核后下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引进、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五年。引进的研究生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培养的研究生服务期自毕业回校工作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引进、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得申请调离。经学院批准同意调离的,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退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科研启动经费、配备的电脑及其它由本人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
(二)向学院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内每年10000元计算,最高为50000元,服务期每满一年可减100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条  学院培养的脱产研究生,毕业后不回校工作或回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要求离职的,除执行第二十六条外,还须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全部学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等费用。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