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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30  查看次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含单招),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条主要内容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助内容:学费资助。

(二)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

(三)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作为本人本学年学费。

第四条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含单招),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应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院系初审。院系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

(三)学校核实。学生工作处审核各院系上报材料,确定并公布我校获得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名单。

(四)上报。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录取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学校收到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作为退役士兵学生本人本学年学费。

第五条其它事项

各院系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政策。各院系按照时间节点及要求做好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收回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金,同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