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职工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群众信访代理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勇同志关于“建立群众信访代理制度,工会做职工信访代理人”的指示精神,建立快捷、规范、有序的信访新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信访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总“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要求,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职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发生,降低职工信访成本,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促进我院“塑树形象,增强团结,科学发展,争创一流”目标的实现,为我市的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做贡献。
二、代理机构和代理方式
(一) 代理机构
信访代理机构的名称为“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设在工会,负责代理职工信访案件。
(二) 代理方式
1、包案代理。对重大疑难上访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由院工会主席直接包案代理。
2、上报处理。对职工上访的代理案件,院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与市教科文卫工会信访代理中心协商提出解决意见。
3、信访代理与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排查相结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导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访代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一)代理范围
1、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2、职工对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3、职工对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4、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二)工作程序
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接待职工信访事项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1、登记。接待和收到信访事项后,详细记录信访职工的姓名、所在部门、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联系电话。接待集体信访时,应告知职工推选2至3名代表,并详细记录信访职工代表的相关情况。
2、告知。自接待或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代理。凡符合代理条件的,应填写《信访代理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2至3人),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职工(或信访职工代表)。
3、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对决定代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职工(或信访职工代表)将要反映的信访事项委托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办理,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代理职工进行上访,帮助解决和反映问题。在代理期间,信访职工同职工信访代理工作站保持经常联系。若信访职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职工信访代理工作中心反映。
4、办理和督办。信访案件代理后,办案人员就职工信访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①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参照上述各项代理方式,促使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
②请求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的,以工会名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途径,同时做好上访职工的说服教育工作。
③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政策解释和稳控工作。
④依照第①项规定作出支持上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⑤经批准代理的信访案件自立案代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⑥职工信访代理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在7日内填写《信访代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职工(或信访职工代表)。
⑦对已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归档,归档材料要齐全(信访代理登记表、信访代理协议书、信访代理答复意见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做到一案一卷,统一保管。
四、信访接待电话:236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