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学生奖学金的类别

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类别。

(三)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时间

每学期评选一次。

(四)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参加奖学金评选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5)遵守法律和院纪院规,无违反院规院纪行为,学期内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一等奖学金评奖条件:

1)按每个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的权重将两项成绩算出、排名,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4%

2)本学期各科考试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且考试、考查、实习课无不及格科目。

3、二等奖学金评奖条件:

1)按每个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的权重将两项成绩算出、排名,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10%

2)本学期各科考试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且考试、考查、实习课无不及格科目。

4、三等奖学金评奖条件:

1)按每个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的权重将两项成绩算出、排名,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16%

2)本学期各科考试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且考试、考查、实习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我院全日制在籍的全体学生自然班级。

(二)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评选条件

1、班委班子健全,由班内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级凝聚力强,班委成员在班级学生中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班级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能积极组织班内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活动中来,并有显著成绩。

3、积极组织班内同学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和各类实践活动。

4、学风良好,学习氛围浓厚,平均成绩突出,且班内同学中无考试作弊现象。

5、班内同学思想上进,都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班内同学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评选比例

各系自然班总数的10%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2、遵守纪律,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出勤、纪律、卫生方面表现良好。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2、学习努力,成绩较好,没有不及格科目,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出勤、纪律、卫生方面表现良好。

(三)评选范围

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四)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不超过全班人数的10%

2、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全班人数的4%

第五条 学生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获得者: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旷课或旷宿行为者;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或系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四)在出勤、纪律、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者;

(五)有其它违反院规院纪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者。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由系组织各班进行评选,初定名单,填表送系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由系报学生处审批;对于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系推荐进行评议,再报学生处审批。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1、获得各类奖学金者,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

2、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3、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

2、学院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三)对获得先进班集体者进行以下奖励:

1、获得先进班集体者,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

2、学院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荣誉奖状。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严格坚持条件,在限额内符合一个评定一个,各系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若发生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