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8年7月6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字〔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组成人员,具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与任何人私下议论或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否则按有关纪律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4.研究决定学院机构优化设置、编制调整变动以及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调整、教育培训、管理监督与考核奖惩等方面问题,讨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开支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后勤管理、基本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问题和改革方案。
8.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学院年度人事调配原则及计划、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和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的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的原则及方案
10.研究决定学院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原则和政策。
11.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院稳定的基本原则、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
12.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和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讨论决定书记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和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请示的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
1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策的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形成议题,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须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者外,由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党委委员以及相关列席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然后按照“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的原则和会前拟定的顺序议事。议事过程中,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先行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做出说明,认真回答与会人员的质询。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对每项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缓议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讨论问题时,会议主持人要“末位表态”,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或经党委委员表决作出决定。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决议、决定,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以其他方式传达,有关会议内容要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根据决策程序重新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院党字〔2014〕83号)和《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院党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