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6-10-31  查看次数: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中文名称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Tang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注册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正泰街29号。
网址:http://www.tsvtc.edu.cn/
第三条 学院为唐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国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特别是职业教育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技并修、知行合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高水平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院坚持多元化、开放式办学,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需求、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立足唐山,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农业强国、健康中国、数字中国等国家战略,适应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柱、特色、战略新兴产业需求,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医疗康养、公共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商贸、智慧财经、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三)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适时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六)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院重大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对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决策、审议、监督和咨询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院长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信息,提出建设改革方案、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督指导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教学运行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学院)二级管理,逐步扩大系(部、学院)办学自主权,形成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系(部、学院)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系(部、学院)设置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系(部、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系部行政,负责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系(部、学院)党组织通过召开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集体意志。
第二十四条 系(部、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系(部、学院) 重大事项的基本决策形式。
系(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凡涉及系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后,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系(部、学院)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团总支书记等组成。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核心任务,教育教学活动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
作机制,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办学条件,及时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计划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依托专业、技术和资源优势,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育人。
第三十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推进专业改革与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才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专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按照职业岗位对知识、技能、素质要求,推进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开展全方位、高质量、品牌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教育教学水平。
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落实科研成果奖励政策,为科研活动创造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三条 社会服务是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和载体,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鼓励支持教职工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社会服务立足区域发展,面向区域和行业开放教育资源,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区教育,提供技术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
第三十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学院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文化传播实践和文化育人工作,实现文化价值引导、思想感悟、行为激励、环境熏陶和人格塑造功能,形成具有时代特征、高职特点、学院气质的校园文化。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职员工是学院办学治校的第一资源和宝贵财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聘用各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教辅人员按教辅岗位进行聘用;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用;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聘任、晋升、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恪守师德;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担当奉献,主动作为;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理想、法治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职员工,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违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员工救助机制,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机制,群众工作室、信访代理制度等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政策法规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院建设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四条 现代产业导师特聘人员、校外兼职教师等,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经批准可以在院内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和所在系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纪律规定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制订毕业生就业创业方案,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建立并完善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服务和接受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合法获取办学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办法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预决算体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共同负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各级党政共同负责的经费管理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民主、公开原则。学院各级经费包干单位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学院财务收支状况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学院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自主管理,保证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校徽: 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唐职”拼音首字母艺术设计及办学历史的起始点1951年共同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名称,下方是英文全称。
 
学院校徽图示:
第六十六条 校训:勤诚朴和
第六十七条 校旗: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印有学院校徽和白色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八条 校歌:《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歌》,李德敏作词,林幸福作曲。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4月30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需由院长办公会提出或学院党委1/3 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 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